衡财工委〔2013〕19号
各党(总)支部:
经组织考察,学院党委研究决定,任命:
吴小军同志为团委办公室主任(副科级)。任职从2013年9月起执行。
2013年11月22日
上一条:关于管晨智等三位同志享受副科级干部待遇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印发《学院领导班子成员2013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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