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调动学院师生参加各级、各类非专业技能竞赛活动的积极性,达到以竞赛促教学改革、以竞赛促技能提高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赛范围的界定
1.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按专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衡财工院教〔2012〕2号)标准执行。
2.非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是指非专业领域的学生技能比赛,学生在进校前就已有一定基础,如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等。
3.学生参加的竞赛活动在界定专业与非专业竞赛中有争议,由教务处提请教学工作会审定,审定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参赛级别的界定
竞赛级别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市级竞赛四个级别。
1.国际级竞赛是指:
由国家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直接组织或指定我校参加的国际性竞赛活动。
2.国家级竞赛是指:
由国务院、国家教育部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3.省级竞赛是指:
由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面向全省或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4、市级竞赛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主办的、面向全市或全省的各类竞赛活动。
级别等级认定以第四条各行政部门加盖在荣誉证书上的公章为准。不能或难以严格按上述标准认定级别的比赛,以参赛者向教务处和院领导报批时的审批级别为准。
三、参赛组队与审批
1.凡国家、省、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非专业技能竞赛活动,鼓励各系部积极组队参赛。
2.凡组织参加各级非专业技能竞赛,相关责任人须在赛前将参赛审批表和参赛计划书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未经审核参加的各类比赛不适用本办法。如需进行集训的,计划书须在集训开始前一周提交。
3.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名单及职责、赛前集训(辅导)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物资的详细清单、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预算等内容。
4.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辅助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学校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二次使用。
四、赛前组织、训练与管理
1.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非专业技能比赛,其训练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并提供详细训练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查,其训练在非寒、暑假期间,经费实行包干制,学院结合比赛结果及训练考核情况对经费进行调控。
2.学生比赛训练确实需要在寒、暑假中进行的,组织单位应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按集训实际情况另行给予学生适当补贴。
3.各级非专业技能竞赛训练包干经费额度如下:
市级(含各级比赛市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10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1500元;省级(含国家级比赛省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15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2000元;国家级比赛其训练经费在省级基础上增加100%;国际级竞赛经费由教务处会同院领导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五、奖惩措施
1.学院对在竞赛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参赛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获奖者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大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2.措施如下:
⑴教职工指导学生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际级
| 5000
| 3000
| 2000
| 国家级
| 3000
| 2000
| 1000
| 省级
| 1500
| 500
| 300
| 市级
| 500
| 200
| 100
|
⑵学生个人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际级
| 1000
| 800
| 500
| 国家级
| 500
| 400
| 300
| 省级
| 300
| 250
| 200
| 市级
| 100
| 50
| 0
|
⑶学生团体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际级
| 3000
| 2000
| 1000
| 国家级
| 1000
| 800
| 600
| 省级
| 600
| 500
| 400
| 市级
| 300
| 200
|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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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大对竞赛成绩第一名的奖励力度
参赛选手获第一名,训练经费在原来训练经费的基础上再提高50%。
(5)竞赛成绩较差,全队排名属于参赛队伍后20%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2分;全队排名属于最后一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4分。
(6)对于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未获得任何成绩即未获一、二、三等奖的相关责任人,扣发训练经费10%。
六、有关说明
1.奖励名额的限定:以3个参赛体为起点(若参赛体不足3个,不享受学院的奖励措施)进行奖励。即参赛体有3个奖励第1名、参赛团体4~6个奖励前2名,照此类推,每增加3个队增加一个奖励名额,奖励面原则上不超过40%,按实际获奖等级认定。
2.奖项等级对应:若组赛单位所颁发奖状是按名次排定,则第一名原则上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原则上对应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原则上对应三等奖。
3.若参赛者获两个以上同一比赛项目的荣誉,只奖给最高荣誉的奖金;获两个以上不同项目的荣誉,分别奖励相应奖金。
4.励费用由系部造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审定,报院长批准执行。
5.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奖励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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