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院师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达到以竞赛促技能提高、以竞赛促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包括:
1.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2.教职工个人或团体指导学生参加的校外各级、各类专业技能竞赛;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专业技能竞赛活动指由国家、省、市各级教育和其他行政部门组织的,或由同级行业机构组织的各类非营利性,针对某一专业领域的大学生科技、知识、技能比赛等活动(不包括群众性的文化类、文娱类、体育类比赛)。
第二章 竞赛级别
第四条 竞赛级别分为国际级竞赛、国家级竞赛、省级竞赛和市级竞赛四个级别。
1.国际级竞赛是指:由国家教育部和其他行政部门直接组织或指定我校参加的国际性竞赛活动。
2.国家级竞赛是指:由国务院、国家教育部主办的面向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3.省级竞赛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主办的、面向全省或全国的各类竞赛活动。
4.市级竞赛是指:由市人民政府、市教育局主办的、面向全市或全省的各类竞赛活动。
第五条 级别等级认定以第四条各行政部门加盖在荣誉证书上的公章为准。不能或难以严格按上述标准认定级别的比赛,以参赛者向教务处和院领导报批时的审批级别为准。
第三章 参赛组队与审批
第六条 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专业技能竞赛,按文件要求须参赛的专业必须参赛,相关教学系部必须至少组织一个参赛队。教务处负责对相关教学系部的专业技能竞赛训练过程进行考核,并列入教学系部年度工作责任目标考核内容。组队不及时,训练计划不完整,日常训练考核不到位(指滞后于学院统一安排3—5天)扣2分。组队严重不及时,没有相关训练计划,没有日常训练考核记录5分。
第七条 凡组织参加各级技能竞赛,相关责任人须在赛前将参赛审批表和参赛计划书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参赛审批表由参赛团队第一责任人填写,并草拟参赛计划书报教务处初审备案,经院领导审批后,由教务处以学院名义报名参赛。未经审核参加的各类比赛不适用本办法。如需进行集训的,计划书须在集训开始前一周提交。
第九条 计划书内容应包括参赛人员和指导教师名单及职责、赛前集训(辅导)的次数、时间以及所需购买的培训材料、物资的详细清单、比赛的报名费、差旅费预算等内容。为参赛所购买的器材、设备、配套书籍、辅导材料、一次性消耗品等物资,于集训开始时纳入学校财产管理,集训结束后将相关器械保留登记入库,以备二次使用。
第四章 赛前组织、训练与管理
第十条 凡当年度无竞赛活动的项目,学院不单独组队,其常规训练可由各系或各专业协会组织进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技能比赛,其训练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学院只对比赛结果进行奖励。
第十二条 学生个人或团体参加的校外各级技能比赛,其训练由相关系(部)负责组织及管理,并提供详细训练安排表报教务处备查,其训练在非寒、暑假期间,经费实行包干制,学院结合比赛结果及训练考核情况对经费进行调控。
第十三条 各级专业技能比赛训练包干经费额度如下:
市级(含各级比赛市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15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2000元;省级(含国家级比赛省级赛区)比赛参赛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2000元;参赛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3000元;国家级比赛其训练经费在省级基础上增加100%;国际级比赛经费由教务处会同院领导视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生比赛培训确实需要在寒、暑假中进行的,组织单位应提出申请,由教务处审核后报学院领导批准,可按集训实际情况另行给予学生适当补贴。
第五章 奖惩措施
第十五条 学校对在职业技能比赛中取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参赛团队或个人进行奖励和表彰。获奖者在申请奖励时,需提供主办单位公布的竞赛结果、大赛的相关信息资料、获奖名单、获奖证书复印件及参赛总结等材料一式两份,一份系(部)存档,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十六条奖惩措施如下:
一、对教职工的奖励
1.教职工个人或团体参赛、以及个人或团体指导学生参赛获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学院予以“低职高聘”,即享受高聘一级的教师课酬待遇,聘期一年,时间从获奖后的新学年开始。
2.凡参赛获奖者,学院奖励相应的奖金,奖励金额如下:
(1)教职工个人参赛及个人指导学生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15000
| 10000
| 5000
| 3000
| 国家级
| 10000
| 5000
| 3000
| 2000
| 省级
| 5000
| 3000
| 1500
| 500
| 市级
| 1000
| 500
| 300
| 100
|
(2)教职工团体参赛及团体指导学生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奖励团队)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10000
| 8000
| 5000
| 3000
| 国家级
| 8000
| 5000
| 3000
| 2000
| 省级
| 5000
| 3000
| 1500
| 500
| 市级
| 1000
| 500
| 300
| 100
|
二、对学生参赛的奖励
1.学生个人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3000
| 2000
| 1000
| 500
| 国家级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省级
| 1000
| 800
| 500
| 200
| 市级
| 500
| 200
| 100
| 0
|
2.学生团体参赛的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人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优秀奖
| 国际级
| 2000
| 1500
| 1000
| 500
| 国家级
| 1000
| 800
| 500
| 300
| 省级
| 500
| 300
| 200
| 100
| 市级
| 200
| 100
| 50
| 0
|
三、加大一等奖的奖励力度
1.根据一等奖数量加大奖励力度
以一个一等奖为基数,参赛项目或参赛选手每增加一个一等奖,训练经费在原来训练经费的基础上提高20%。
2.加大对竞赛成绩第一名的奖励力度
参赛选手排名一等奖第一名,训练经费在原来训练经费的基础上再提高50%。
四、将专业技能竞赛结果列入相关系部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1.学院各相关教学系部组队参加的专业技能竞赛成绩比较好的,其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分按学院原有办法进行。
2.竞赛成绩较差,全队排名属于参赛队伍后20%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2分;全队排名属于最后一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扣4分。
3.对于参加各级各类技能竞赛,未获得任何成绩即未获一、二、三等奖的相关责任人,扣发训练经费10%。
五、对参加湖南省专业技能抽考的奖励
1.专业技能抽考课程的平时实训指导按学院实训课程标准核发基本课时费。课时费由系部计算,从系部包干经费支出。
2.将专业技能抽考视为教考分离课程,比照《学院教学管理办法》执行,由学院奖励经费支出。
3.参照《学院专业技能比赛管理办法》省级奖励标准分训练费和指导奖励费、学生奖励费发放。
训练费:抽考学生2~10人训练经费为2000元;抽考学生10人以上训练经费为3000元。
(1)指导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奖励团队)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省级
| 5000
| 3000
| 1500
|
(2)学生团体参赛奖励
参赛级别
| 获奖等级及奖励金额(人均/元)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省级
| 500
| 300
| 200
|
一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10%计,二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25%计,三等奖按抽考单位数前50%计(以上名次不重复计算)。
4.对抽考优秀的另给予系部奖励,按考核为优秀的学生另奖500元/人给系部。
第六章 有关说明
第十七条 奖励名额的限定:
以3个参赛体为起点(若参赛体不足3个,不享受学院的奖励措施)进行奖励。即参赛体有3个奖励第1名、参赛团体4~6个奖励前2名,照此类推,每增加3个队增加一个奖励名额,奖励面原则上不超过40%,按实际获奖等级认定。
第十八条 奖项等级对应:
若组赛单位所颁发奖状是按名次排定,则第一名原则上对应一等奖;第二、三名原则上对应二等奖;第四、五、六名原则上对应三等奖。
第十九条若参赛者获两个以上同一比赛项目的荣誉,只奖给最高荣誉的奖金;获两个以上不同项目的荣誉,分别奖励相应奖金。
第二十条 奖励费用由系部造表,报教务处审核、教学副院长审定,报院长批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奖励办法自行废止。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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