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财工院教〔2012〕6号
院属各部门:
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强化实验实训教学与设备物品的管理,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学院实验实训教学与设备物品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学院实验实训教学与设备物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强化实验实训教学与设备物品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编写。各教学系部要按照专业建设的要求,编写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要对实验实训教学目标、要求、教学组织形式及实训设施、实训环境、实训内容结构与学时分配、评价与考核、大纲使用说明、教材和参考书名称以及参考资料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实验实训教学大纲是进行实验实训教学的指导性文件;是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组织和检查的依据;是编写实验实训指导书(或实验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验实训效果的依据。各实验实训课程都必须要有实验实训教学大纲。鼓励各系部及实验实训室积极开拓新的实验实训项目。
第三条 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执行。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确定后,系部及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各系部必须按照实验实训教学大纲的规定,按时足额安排各实验实训教学大纲规定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实训形式的转型。为了降低实验实训的耗材成本,增强实验实训的真实性,实验实训教学要由目前纯消耗性的实验实训逐步变成能生产具有一定价值产品的生产性实验实训。
第五条 实验实训场所建设的创新。提倡通过校际联合、校企合作等多种形式,充分利用校外资源,共同筹建实验实训室或实训车间或实训基地,不断完善我院实验实训场所的建设。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教务处主管全院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负责审定各教学系部上报的实验实训教学安排。协调跨系部的实验实训教学安排。
第七条 各系部是实验实训教学的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本系部各专业实验实训的教学安排、管理及考核等工作。系部主任是本系部实验实训教学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明确一名副主任主管本系部的实验实训教学工作。该副主任负责安排本系部各专业的实验实训教学,确定合适人员担任实验实训指导教师;落实好实验实训教学的场地、设备、耗材等各项要素;处理本系实验实训教学活动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同时,还负责指定专人对本系部每天的实验实训教学活动进行常规检查,并登记在册备查,以确保本系部实验实训教学活动的有序进行。
第八条 实验实训教学时间的规定。分散性实验实训课时间与理论课时间一致。阶段性集中实训时间为上午8:15分至12:00分,下午2:30分至4:10分。每天计六课时,实训一周计课时26学时。由于设备等原因须二班倒的阶段性集中实训时间,上午班8:15分至12:00分,下午班2:30分至6:15分,每周安排七天。校外实习,按实习单位规定的上班时间进行。
第九条 教学管理分工。各系部主管实验实训教学的副主任对本系部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的实验实训教学质量负责;实验员对本实验实训室所开设的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负责。
第十条 安全事故的处理。实验实训教学中出现的人身、设备等各类安全事故,实验实训教师要采取果断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尽量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向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教务处应组织专人对较大的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原因,确定责任人,定出赔偿金额,提出整改意见,监督落实到位等,系部及个人要从事故中吸取教训,防止类似事故的再次发生。
第十一条 职能部门密切合作。各系部应及时反映在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教务处应会同院相关部门对实验实训教学的运行情况和质量状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用途归口管理。服务对象主要是特定专业的实验实训室由该特定专业所在的系部负责管理。公共课程的实验实训室由公共课部负责管理。公共机房由到现代技术教育中心管理。
第十三条 基本建设管理。新建、改建及扩建各实验实训室,由该实验实训室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与此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论证,预算所需经费,提出详细的实施方案。将方案报教务处审定,报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实验实训室的命名、改名、拆分、合并、撤销等事项,由各系部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院领导批准后,以教务处正式下文为准。
第十四条 制度建设。各实验实训室要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在学院统一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下,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适合本室特点的规章制度,建立本室内各主要设备的操作规程,为实验实训教学服务的各仓库要建立建全仓库内的物品台账及借用和归还等各项制度,并不断地进行完善。
第十五条 安全管理。各实验实训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安全法律及法规,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防事故等方面安全措施的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演习,切实保障实验实训教学时师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没有实验实训任务时,管理员要断开各实验实训设备的电源,每天下班时要断开室内总电源,关好窗,锁好门。
第十六条 现场卫生管理。学院各实验实训室、实训办公室等实验实训场所,必须坚持每天一小扫,每周一大搞制度,确保实验实训教学有良好的环境。学院推行实验实训现场的“6S”管理,各系部要确定有专人负责落实“6S”管理中的各项内容。
第十七条 设备完好率管理。为了保证实验实训教学能正常进行,管理员应在课前对设备进行检查与维护,并做到课堂中随时查,课外每天一小查、每周一大查,对设备运行的异常情况做好检查记录。对运行中存在的故障,要力所能及地进行维修或及时按程序报修。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的管理。管理员的聘用按照使用部门选拔、教务处与人事处审核、院领导批准、使用部门聘用的程序进行。对于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或多次造成教学差错或事故的实验员,各系部应将其解聘。在职在编人员的劳务费、聘用人员的工资、津贴等由其所在的部门造表送教务处,教务处审核汇总后报院领导批准发放。
第四章 教学仪器设备的管理
第十九条 教务处管理职责。学院的教学仪器设备实行在主管院长领导下的教务处统一管理。教务处审定仪器设备配备方案,分配建设经费,建立教学仪器、设备的固定资产分类分户帐等工作。负责对分布在各个部门的教学仪器设备进行检查。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在教学中的充分利用。督促各部门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的落实,在征得院领导同意后,教务处有权对各教学设备及相关物品进行统一调度,对设备的管理部门进行变更。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职责。各部们主管实验实训教学的副主任是本系部教学仪器设备的第一责任人。管理员是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每一台教学仪器设备都应实行精细化管理,各系部要确保每一台仪器设备都要指定有专人进行管理。直接责任人对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进行管理,并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及简单的维修,直接责任人要确保仪器、设备处于干净、整洁、完好的状态。单价在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都要建立设备档案。
第二十一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申购程序。根据教学需要,各部门需新购教学仪器、设备,应首先进行调查论证,再向教务处送交可行性报告、设施设备的配置清单与经费预算。教务处进行审核与综合平衡后,向学院申报立项,学院同意立项后再由教务处会同使用部门、采购办等共同购建。
第二十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根据学院[2006]28号文件精神,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进行,如需通过政府采购,按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与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采购合同的签订。教学仪器设备的购置合同签定前,使用部门、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的相关人员应细心制定或审定合同的每一条款,确保合同各条款的合理性及完整性。签定合同时,须由院长或有院长授权的人员代表学院与有关单位签定教学仪器设备的采购合同。
第二十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程序。新购进的教学仪器设备,如有需要,供货厂家或商家应负责安装、调试,并进行相应的技术培训。教学仪器设备的技术资料要进行移交,确保教学仪器设备在院内能正常地使用后,才能由供货单位提出验收请求。验收时,我院以使用单位为主,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参加,与供货单位共同进行教学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验收人员承当验收责任。有一名验收人员拒绝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名,则验收不通过。不得因验收人员有正当理由拒绝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而变更验收人员。特殊情况下须变更验收人员时,须报告其主管的院领导同意后,才能变更。财务处见到有四个部门代表都签了名的设备验收合格单后,才能按合同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业余对外有偿使用。在能充分保证正常教学需要后,经批准可将仪器设备在业余时间对院内学生或院外人员开放,并在物价部门许可的范围内收取一定的费用。收费前应将收费方案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收费主要用于该仪器设备的维护及维修。未经批准,不得将学院教学仪器设备用于实验实训教学之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教学设备的专用性及外借管理。教学仪器设备,特别是机房中的电脑,末经批准,不准挪作其它用途。教学仪器设备短时移出校园,须事先经过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并到教务处办理好相关的书面手续后才能移出校园。教学仪器设备在校园内从设备固定的工作场地短时移到非工作场所,须经各系部设备主管领导批准,并事先由相关人员办理好书面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专职设备维修人员平时应自觉地刻苦钻研维修技术,切实提高自已的维修水平。当教学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并全力投入到维修工作中,尽快将仪器设备维修好。当专职设备维修人员确实因元、器件或其它原因无法修好设备时,经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外修。按仪器设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外修方式,专职设备维修员要全程监督或协助,外修完成后,维修费用须经教务处核定后,才能交院领导批准报账。
第五章 实训教学日用物料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原则。为了贯彻资产管理中不相容职务分离的基本原则,教学日用物料的管理应对“采购、保管、领用”不相容的三个环节进行有机分离。
第二十九条 教学日用物料的申购程序。采购按照各学期教学所需的耗材,由各系部在上学期结束前列出请购清单,报教务处审定,院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大宗及批量物品,按学院有关规定招标选定供货单位及定好价格。系部采购时必须到指定的供货单位拿货。小量、零星物品由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进行询价,使用部门采购时的实际成交价不得高于询价。采购员在采购物品到达学院前,应事先通知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货物到达学院时,送货单上应写明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相关数据。在验收现场,须有使用部门的验收人员按送货单验货,验收人要及时登记入帐。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抽查。不允许出现在甲单位买物品,由乙单位开发票的情况。发票经系部经办人,系主任签字后,由教务处、采购办、监察室核定后,采购员才能到学院报帐。本学期申请的耗材金额如果没用完,不能转到下学期用。
第三十条 教学日用物品的借还程序。实验实训教师在实施系部安排的实验实训教学过程中需要的各类物品,由各实验实训教师到仓库借用,实验实训结束,由借用人负责还回,借用物品如有损坏,由借用人负责确认损坏责任人,实验员确认损坏情况及该物品原值,由系部主管实验实训的副主任确认赔偿标准,系部指定专人负责收取赔偿费用并出具财务收椐,并登记在案备查。物品管理员期末将损坏物品与赔偿的情况汇总送教务处,收款人定期(至少在每学期末)将赔偿款上交财务。实验实训室教学正常损耗的物品,由实训指导教师书面证明,管理员凭证登帐,每学期末管理员汇总填写报损表,由系部主管领导审核后报教务处备案归档。实验员无权自行决定将自己所管的物品报损及销帐,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学生的赔偿款。
第三十一条 教学日用材料的领用程序。管理员凭学院实训项目所需材料清单到仓库领料,实训指导教师据教学实际耗用的材料填写耗料单,管理员对使用过程中多余不用的物品应及时收回,填好材料退库单同材料耗用单与剩余材料一并交仓库办理退库手续。仓库保管员对教学所消耗的材料均应有对应的领料、用料与退料的原始记录单与账户登记,并做到账证、账实相符,各原始记录单与账簿均应作为会计档案妥善保存。每学期结束前,各系部将物品消耗总清单报教务处。对库存积压,呆滞和废旧的物品和包装品,实训教学中产生的具有一定价值的废旧物品,经系部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才允许作价出售。所得金额全部上交院财务,该部分收入要专用于系部的实验实训教学。
第三十二条 教学日用耗材与物品的清查。管理人员对实验实训室及各仓库的物品保管应规范化、科学化,做到定位存放、存放有序,零整分开、帐物对应、便于日常发放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管理员对物料的管理要做到日清月结;每学期末系部要组织实地盘点一次,并将盘点对照表送教务处一份备案;每年末学院组织一次实地盘点,对盘亏的物料要按情况分责任进行处理,若是因管理不善引起的短缺、毁损要由责任人照价赔偿。
第六章 实验实训安全及职业素质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生第一次进行阶段性集中实训前,系部要组织学生进行安全及职业素质方面的教育,让学生在实训前,认识到安全的重要性。学生以后每学期的第一次实训,系部要进行安全教育及职业素质教育。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在每天的实验实训中,都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职业素质教育,确保安全第一,育人为本。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首先要自已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养成规范的职业操作习惯,优良的职业道德。以身示范,言传身教,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切实做好学生的第一师傅。
第三十五条 各实验实训室的管理人员,要切实重视实验实训教学的安全,要全面检查本实验实训室内的各设备及附件等的情况,保证来本实验实训室实训人员的能安全、规范地进行实验实训。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服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员的安排。严守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安排,不安全的事坚决不做,确保自身及所操作设备的安全,也不对其他同学造成伤害。
第七章 实验实训教师职责
第三十七条 实验实训教师包括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员。实验实训教师由各系部负责聘用,并报教务处及人事处备案。系部对实验实训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及考核。教务处抽查实验实训教师的工作情况。教务处要加强对学院实验实训教师队伍的建设,根据实验实训教学和科研等工作任务的需要,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相对稳定的实验实训教师队伍。教务处要配合院人事部门共同做好实验实训教师的定岗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聘任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实验员应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同时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共同完成各项实验实训教学任务。由于实验实训教师的过错造成学院财产损失,实验实训教师要进行部分赔偿。由于实验实训教师的过错对教学秩序造成了较大的影响,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追究责任。
第三十九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职责是:
1.参与制定实验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参与编制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学期采购计划。
2.编写或审定实验实训教材、实验实训教学大纲和实验实训指导文件,制定实验实训教学计划,做好实验实训前的准备工作,保证实验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3.按照教学大纲要求,努力提高实验实训课的授课质量,加强对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集中实训期间,负责指导学生进行相关技能及设备的保养及每天保洁工作。负责任地对已开出实验实训项目提出改进意见,力保实验实训开出率达到专业培养的要求。开展实验实训教学改革,根据学科发展及岗位情况,开设新的实验实训项目。
4.掌握实验实训时使用的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性能、使用、调试方法。规范、熟练地使用实验实训所用的仪器设备及工卡量具。具备良好的职业素质,言传身教地做好学生职业技能的第一师傅。
5.预做有关实验实训工作,掌握实验实训基本规律,对实验实训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做到心中有数,并有相应的对策。
6.负责学生管理工作。每次实验实训中应有有关安全及职业素质的教育,实验实训前应检查学生对实验实训内容的预习情况,实验实训中认真指导学生实验实训,不做与本次实验实训无关的事。不随便离开实验实训现场。严格每个实验实训在技能培养方面的要求,纠正学生的错误操作,及时制止学生的违章操作。每次实验实训后应认真填写《教学日志》。集中实训完后,要对学生进行考核,仔细批改学生的实验实训报告。客观准确地评定学生实验实训成绩。及时上报学生实验实训成绩并上交相关的教学资料。
7.帮助实验员掌握有关实验基础理论、实验技术。
8.模范地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协同做好实验实训室的科学管理及安全卫生工作。负责填写实验实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
第四十条 实验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1.了解有关实验实训的基本原理、掌握实验实训中的技术知识,不断提高实验实训的理论水平和操作技能。
2.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密切配合完成教学和科研实验任务。认真做好实验实训教学的准备工作,参加实验预做,写出预做实验报告,参与指导学生实验实训,不断提高实验实训教学质量。
3.负责实验实训所需仪器设备、材料的准备工作。每次实验实训前负责将实验实训所需仪器设备、所需材料等准备好、归类放置。实验实训后负责检查清点回收。因管理员的过错造成的经济损失,管理员要进行适当的经济赔偿。
4.在实验实训过程中,应指导学生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发现有不遵守操作规程者应进行劝告,不听劝告者可令其停止实验实训,交由系部处理。督促学生做好实训车间的设备保养及保洁工作。实验员在学生实验实训时,不得随使离开实验实训现场。
5.搞好仪器设备管理,负责对仪器设备的清点、检修、保养。做好帐卡登记,保证帐、卡、物一致。对确实需要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上报处理。
6.做好实验实训室的清洁卫生、防火、防盗等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与报告。每天下班离开实验实训室时,要关好窗,切断仪器设备的电源及实验实训室内的总电源,并锁好门。
7.认真做好本实验实训室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工作档案管理工作。
8.严格执行实验实训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完成系部安排的各项任务。
9.管理员实行坐班工作制。在上班过程中,特别是在实验实训过程中,不得脱离工作岗位。实验员要每周对所管设备进行保洁及保养。
10.管理员应督促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填写实验实训室使用情况登记表,详细记载各项工作的情况,期末将该表汇总交所属部门。
第八章 学生实验实训守则
第四十一条 学生实验实训时,要遵守各实验实训室的规章制度,必须要穿戴好实验实训要求的服装,严禁带食物进入各实验实训室和实训车间,听从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实训管理人员的指挥,认真对待每一次实验实训。切实掌握实验实训所要求的基本操作技能。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实验实训前应预习实验实训指导书,明确实验实训的目的、原理和方法,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和操作规程。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许可,方可开始实验实训。
第四十三条 每天实验实训课前,不得私自开动实验实训设备。在实验实训进行时,应严格按规程要求操作,爱护仪器设备,节约能源及原材料,仔细观察结果,认真做好记录。不动与自已实验实训无关的仪器设备、工具、元件以及材料等,未经教师批准不得擅自离开实验实训岗位。学生在实验实训过程中若严重违反相关规定,经指出还是不改正的,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有权停止该生的实验实训,交系部或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四十四条 实验实训过程要特别注意安全,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并有权拒绝执行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员下达的不安全的指令和与安全规程相违背的安排等。学生还应及时向系部领导反映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及实验员的这种错误行为。
第四十五条 实验实训室的一切物品,未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或实验员允许,不得擅自取用或带出实验实训室外。
第四十六条 学生实验实训中若发生仪器设备、工具的损坏、丢失,须及时声明并进行登记。任课教师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做出处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不听指挥而造成损失,或由于自已较大的失误而造成的损失,必须进行赔偿。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进行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实训完毕后,应及时切断电源。将所用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清理好,并做好机床及周围场地的清洁工作,经实验实训指导教师检查同意后,方可离开实验实训室。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实训后,应按要求写出实验实训报告。将自已实验实训的主要内容,实验实训过程,实验实训的收获及感想等写到实验实训报告中,实验实训报告的分数,是实验实训总成绩的一部分。
第九章 院外实验实训的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院外实验实训,由实验实训学生所在的系部负责学生的管理,学生的班主任要经常与实习学生通电话,经常深入学生实习场所,指导实习学生遵守所在实验实训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结合院内实验实训相关的规定进行考核。
第五十条 当某单位一次接纳我校学生50人及以上人数实习时,系部须派一名相关的专业教师到实习单位专职对学生进行日常的管理,协调实习单位管理实习学生,维护实习学生的合法权利。带队实习教师应每月向系部书面汇报学生的实习情况。
第五十一条 教务处不定期到实训人数较多的实习单位走访,抽查学生的实习情况,抽查专职实习教师的工作情况,收集实习单位及工作人员对我院实习师生的意见或建议。
第十章 实训教学与设备物品管理的考核
第五十二条 工作程序执行的考核。各部门与个人都应该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程序进行操作,各司其职。不按规定程序操作,由此而影响正常的实验实训教学或造成学院财产损失或对学院声誉造成较坏的影响,每次扣相关责任人1分;情节严重的按学院有关的文件规定将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教学计划拟定的考核。每学期开学正式上课前一天,各系部应将本系部班级的实训教学计划表上报教务处,每推迟一天报,扣直接责任人1分。
第五十四条 教学计划执行的考核。为保持实训教学安排的严肃性,上报教务处的实训教学安排,在学院没有教学调整的情况下,各系部不得自行变更实训教学安排,因系部特殊情况,在征得教务处同意后,才能变更,变更时只能变更实训时间或地点或教师,不能变更学生的实训内容,若自行变更一次,扣直接责任人1分,并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实训教学检查的考核。各系部要每天对实训教学进行常规检查,对迟到、早退、缺勤的实验实训教师与学生要如实登记,出现异常情况须及时报教务处。教务处不定期对各系部的实训教学常规检查情况进行抽查。如抽查到系部当天当天有实验实训教学而没有实验实训教学常规检查登记或没有如实登记,每次扣直接责任人1分。如果记录不完整,扣直接责任人0.5分。
第五十六条 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考核。实验实训指导教师不得私自调课,未经批准的调课,按缺勤处理。在实验实训时间内,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做与本节实验实训课无关的事,包括写该实训项目的实训教案,每发现一次扣实验实训指导教师1分,在实验实训教学中,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离开实验实训场所15分钟以上,记作缺勤一节课,实验实训指导教师的迟到,早迟及缺勤,与理论课一样,按教学差错或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十七条 实训教学过程的考核。相关的实训准备工作应在实训之前做好。在实验实训时间内,学生应进行实验实训,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学生等待实训的时间超过15分钟,扣相关责任人1分。实验实训时,学生大面积或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扣直接责任人1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进一步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
第五十八条 实训项目成绩的评定。学生每进行一个项目的实训,都应进行相应的考核,学生本人应写出实验实训报告。学生实习总成绩采用百分制。一般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70%,平时成绩(含安全文明实训成绩)占总成绩的20%,实训报告成绩占总成绩的10%。
第五十九条 实训项目成绩的上报。 在学生实训完成后,一周内,实训指导教师须将学生的实训成绩上报教务管理系统,实验员将实训报告装订成册,归档在实训室保存。实验实训教师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扣实验实训教师1分。
第六十条 教学设备与场所的整洁性考核。各实验实训场所没有执行每周一大搞的规定,或系部、教务处检查时,教学仪器设备与场所的整洁性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责任人1——3分。
第六十一条 设备完好率的考核。实验实训教学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以周为基本的计算时间,仪器设备运行的完好率达不到要求的,每次扣责任人1——3分。
第六十二条 管理员履行职责的考核。管理员出勤的考核按照教师的考核标准执行。管理员私收学生的赔偿款,按教学事故处理。管理员工作失误或本职工作没有做好,经指出拒不立即改正或影响到实验实训教学的正常进行或造成学院财产损失或对学院声誉造成较坏的影响,视情况扣1——3分;情节特别严重的,按学院有关的文件规定将进一步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 管理员工作业绩的奖惩。根据工作实绩,由有关学生、教师、系部、学院四级打分考核排序,按20%的比例评选优秀管理员,并按照优胜课教师的标准进行奖励。对违反本规定造成的扣分,按每分50元的标准当月从在职在编人员的劳务费或外聘人员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内外所有的实验实训,院内所有的实验实训室、计算机室、多媒体教室、仓库等实验实训场所及与此相对应的管理员、实验实训指导教师和相关部门。
第六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后,学院以前其他有关实验实训教学的管理办法或条例等如与本管理办法规定相冲突,以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通过之日起开始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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